第一条 奖励
1.对于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学校将予以表彰,并通报获奖者所在国驻华大使馆等。具体评奖要求如下:
⑴学习优秀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学习认真刻苦,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习成绩优秀者。
⑵学习进步奖:
⑶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
⑷优秀学生干部奖:
2.对遵守学校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并推荐攻读高一级学位。
3.对长期积极支持、协助老师工作、帮助同学的留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条 处罚
1.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公共财产、酗酒、哄闹、故意摔砸酒瓶、斗殴、持械伤人、吸毒、贩毒或有其它不良行为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留校察看的留学生,半年内如能改正错误,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或重犯者,责令其退学。因违反学校纪律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应到公安机关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并立即回国。
3.凡在规定学习和休息时间内,打闹喧哗,进行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
2)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3)屡次违反纪律者;
4)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5.对传播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参与卖淫、嫖娼、骚扰他人、擅自留宿他人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严禁学生到江河湖泊游泳或洗澡,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对留学生违反学习纪律的处理。
无故或未经允许缺课、学习期间擅自离校达一天以上者均为旷课(学习期间按每天8课时计)。留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30%者,不得参加考试,成绩计0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2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⑴达3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⑵达64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⑶达8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⑷达120课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各项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和公示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其国内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