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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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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全额奖学金生每月生活费标准(人民币),按照中国留学基金委规定发放。

    第二条奖学金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逐月定期发给。新生于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奖学金生活费;15日之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奖学金生活费。毕业生的奖学金生活费发至学校确定的毕业之日以后半个月。对休学,退学或结业回国者,奖学金生活费自下月起停发。学校规定的假期内奖学金生活费照发。奖学金生未请假而不按时到校注册、非健康原因离校或者旷课,时间超过一个月者,停发当月的奖学金生活费。

    第三条 奖学金生实行每月签到制度,留学生本人需在每月21日——26日非周六、周日的两天到国际教育学院签名,学院根据签到情况发放当月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由国际教育学院转账存入留学生银行账户,留学生可凭银行卡到银行取钱。

    第四条 凡在我校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或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每年必须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奖学金生于每年5月10日前填写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制定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学校由国际教育学院、教务部和研究生部组成评审小组对留学生的学习成绩、考勤情况、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学校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后决定通过与否,并由学校将结果转告留学生本人。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请见当年的评审通知。

    第五条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不按时提出奖学金申请者,按自动退学或自费生处理,并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六条 政府奖学金生在规定学习期间未能完成学业需继续就读者,超出奖学金规定期间的全部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七条 奖学金生要求进行超出学校教学计划的实验或实习,所需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八条 连续2年获得学习成绩优秀奖的政府奖学金生经导师推荐攻读高一级学位者,可通过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中国政府优秀留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立即离境回国,回国旅费自理。奖学金生因患严重疾病需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休学者,享受奖学金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但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生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