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注册
凡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来校报到注册,具体流程如下:
一、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新生报到、注册
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到国际交流处(行政楼116)注册,领取《来华留学生手册》及学校地图,交护照用正面免冠照片8张并安排住宿。
二、交换生、自费生新生报到、注册
持护照、《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到国际教交流处(行政楼116)注册,领取《来华留学生手册》,交护照用正面免冠照片8张并安排住宿。
1.经我院录取的学生,必须持《JW202表》或《港澳台生申报审批表》以及《录取通知书》、护照、通行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注册日期内(一般为九月一日前和三月一日前)到国际交流处和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报到时间,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2.新生报到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护照或通行证)及正面两村免冠照片八张。
3.新生到校后需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费用自理,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应立即离校。
4.报到后一个月内,应按规定交齐各项费用。逾期不交者,学院有权按规定不予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5.入境30天内应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手续,无论何种原因逾期不办者,将受到公安部门处罚,其后果学生自负。
6.每学期开学,必须按时返校并在国际教育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在校生报到、注册
留学生在校生应根据学校校历在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护照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进入专业学习的本科留学生还需持学生证前往专业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留学生需持学生证前往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政府奖学金生凡在规定时间无故推迟注册的,将停发生活费直至注册手续完成。
自费生于规定时间持国际教育学院开具的《武汉体育学院外国留学生交费凭单》到财务处交纳学费及住宿费,领取发票,回执给国际教育学院进行注册。
第二条课堂考勤
留学生按照学校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中国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所在国的节假日,我校不放假。
留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上课时间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辅导员请假。上课时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衣着整齐,不迟到,不早退,不吸烟,不吃食物。
留学生缺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⑴入学教育、课堂教学旷课者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⑵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在10分钟以内,每3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⑶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一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对于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我们将根据每月考勤按不同程度暂扣奖学金,直至该生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后给予补发,一学期内缺勤率(包括请假和旷课在内)超过总学时的20%者,我们将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及留学生派遣国驻华使馆。
第三条 请假制度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日常管理,规范外国留学生的请假行为,保障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等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集中精力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课。
2.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3.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4.外国留学生请假分公假、病假、事假等三种。
公假即因外出参加学校组织的会议或其他活动,无法在校学习而提出的请假;
病假即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学校课程教育教学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即因个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学校课程教育教学而提出的请假。
5.严格遵循报批原则,批假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批。汉语学习阶段、本科生学生请假由辅导员审批;进入入专业学习阶段,研究生、进修生经指导教授同意、专业所在学院审批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1)请假人提交书面请假申请,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并报审批人审签。
(2)请假时间在两节课以内的,报任课教师审批;
(3)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
(4)请假时间超过3天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再报国际教育学院院领导。
获批准后由留学生本人将请假申请交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请假必须经过同意后才生效,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未上交至国际教育学院备案者,均按旷课处理。
6.上课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可直接向当堂任课教师请假,任课教师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假。事后,请假人应当及时向外国留学生辅导员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7.在校外参加实习、竞赛、调查等学校集体活动期间,应遵守实习纪律,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由实习单位或带队教师批准。
8.考试期间,一般不予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持证明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同意,办理有关缓考手续后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9.请病假需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10.特殊情况下,因故不能事前请假,必须电话告知国际教育学院,说明理由,回校后三天内持相关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11.需延长假期者,在请假期满以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12.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亲自到国际教育学院、专业学院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销假或未办理续假手续,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旷课,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13.逾期两周以上不请假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通知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注销其合法居留资格。留学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每学期总周数的二分之一,超过者原则上作自动退学处理。
14.留学生研究生因撰写学位论文而申请外出调研,必须是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且课程考试合格后,经指导老师同意,报研究生院领导和国际教育学院院领导审批,外出调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学期。学生在提出请假外出调研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外出调研提纲。
15.留学生研究生因参加学术会议而申请外出,必须提交学术会议的邀请函和参会论文,经指导老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和国际教育学院院领导审批。
16.留学生在请假期间应保管好自己的随身财产,并对自己人身安全负责。
17.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寒、暑假不得超假,有特殊情况者应提前请假,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18.凡未请假或其请假未获批准而缺课者,均以旷课论,并按学院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9.对无视学校纪律,经常旷课或经常无故迟到、早退、破坏公物、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考试规则
留学生应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向任课老师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否则作旷考论处。
留学生进入考场后,须持留学生证或学生证按规定间隔就坐,不得自由结合就坐,应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除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外,不允许携带任何物品和自备草稿纸入考场,必须将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留学生拿到试卷后,应先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好试卷封面各项,特别是学号、姓名、院系名称,然后答题。留学生在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谈话、吸烟以及在走廊上喧哗。退出考场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全部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收齐。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
考试中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和交换试题解答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否则考试作废,成绩按0分记载,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休学与复学
留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不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1.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休学:
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⑵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⑶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2.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⑴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暂缓手续的学生,其所在院(系)不予报到注册,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⑵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学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⑶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⑷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者;
⑸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者需本人提出申请,报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出具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学生应及时离校,休学期间奖学金生不享受奖学金的待遇,往返路费自理。
3.复学: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应在复学前两个月将医院的健康证明寄到我校,征得我校同意后,方可来华。来华后须经复查,符合健康标准者方可复学。
4.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复学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休学、复学、退学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转学和变更专业
政府奖学金生一般不得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如因特殊原因需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留学生派遣国驻中国大使馆或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正式函件,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批准方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请,申请转学、变更专业者须在进入专业学习后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前提出申请。
自费留学生需转学、变更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方可批准。申请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提出申请。申请转学、变更专业者须在进入专业学习后第一学期期中考试前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专业的学生须提交所在学院盖章或指导教授同意的申请书,并通过转入专业的资料审核和入专业考核后方能上报其大使馆和留学生基金委审核。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变更专业:
⑴本科生进入专业学习一年以上者;
⑵正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⑶应予退学者;
⑷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注册为“进修生”、“语言生”的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可申请转为学历生,申请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退学
1.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⑴新生体检不合格者;
⑵在一学期内所得学分未达到所选学分的1/2者;
⑶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和各课程模块学分者;
⑷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⑸复学经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⑹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1/3者;
⑺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不予报到注册,耽误时间超过本学期1/3学时,应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者;
⑻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⑼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连续14天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⑽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⑾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需作退学处理者。
2.退学费
自费留学生缴纳学费后于开课前提出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经批准,退还学费的90%;开课后中途辍学、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上半年4月30日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4月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下半年10月30前办理,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10月30日以后办理,则不退还该学期学费;已办理延长签证或居留许可者,需变更签证或注销居留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退费手续。被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者,已交学费不退。
退费时,需要交回原发票。报名费一律不退。
申请退学的留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证明或进修证明,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条 毕业与结业
1.普通进修生完成学习计划,发给《进修证明书》;没有完成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2.高级进修生完成研究计划,发给《进修证明书》;没有完成者,发给在校学习证明。
3.研究生、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考试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九条 离校
1.留学生离校(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前须到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离校手续单》。按规定办理手续,结清费用,交还应交回的物品、卧具、图书、证件等,学校据此办理有关离校手续。毕业生在所有离校手续办妥后,最后发给各种证书。
2.因休学、退学离校的留学生,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办好离校手续离校。
3.转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好转学手续7日内离校。
4.结业或毕业的留学生,在结业或毕业后的10日内离校。毕业、转学的留学生不按规定时间离校者,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如因特殊原因推迟离校,需向国际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半个月,但应按规定交费。
5.对于不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的留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以及毕业(结业)证书等有关资料。
留学生学历生的有关升留级问题,参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非学历生参照学历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生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就业、打工。否则,学校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